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做好《清单》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是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普遍适用的裁量基准。“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是指一个自然年度,违法行为人某一特定违法行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实施,且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行为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在该自然年度内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二、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而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报告。《清单》之外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直接适用从轻、减轻、免于处罚规定。
三、《清单》施行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不适用《清单》的规定;在《清单》施行前已立案,但没有作出处罚决定的,符合《清单》规定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情形的,适用《清单》相关规定。
四、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市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和实际情况,适当增补完善,形成本地《清单》,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后公布实施。
六、《清单》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依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交通运输部、湖南省出台相关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施行。
七、本《清单》施行之日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1〕15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3月13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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