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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台”第六期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2020-05-06 16:10 字体:【

为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篮球比分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违法典型案例9例。其中超载超限典型案例5例,非法营运案件4例。

案例一

被处罚人:石门县鑫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许怀忠

违法事实: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所属湘J6C339大货车分别于2019年5月8日、6月5日、6月26日、8月4日先后4次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运输,并分别被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门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执法人员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检查时一一查获,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经石门县交通运输局集体研究,决定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吊销湘J6C339大货车营运证处理决定。

 案例二

被处罚人:石门县琼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峰林

违法事实: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所属湘J6B939大货车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6月15日、6月25日、7月30日先后4次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运输,并分别被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门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执法人员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检查时一一查获,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经石门县交通运输局集体研究,决定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吊销湘J6B939大货车营运证处理决定。

 案例三

被处罚人:石门县琼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峰林

违法事实: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所属湘J6A508大货车分别于2019年3月3日、6月12日、6月15日、6月19、8月20日先后5次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运输,并被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检查时一一查获,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经石门县交通运输局集体研究,决定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吊销湘J6A508大货车营运证处理决定。

案例四

被处罚人:吴辉云(个体)

违法事实: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所属湘J6A239大货车分别于2019年4月2日、4月17日、6月25日、8月6日先后4次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运输,并分别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临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和石门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执法人员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检查时一一查获,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经石门县交通运输局集体研究,决定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吊销湘J6A239大货车营运证处理决定。

 案例五

被处罚人:涂自辉(个体)

违法事实:经调查查明,被处罚人所属湘J6B198大货车分别于2019年1月20日、4月28日、6月26日、9月17日先后4次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运输,并分别被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门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执法人员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检查时一一查获,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经石门县交通运输局集体研究,决定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吊销湘J6B198大货车营运证处理决定。

 案例六

被处罚人:刘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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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经调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被处罚人刘玉安驾驶湘JCK710宝骏牌小客车擅自从事非法营运,在安乡高速收费站被安乡县交警、交通部门联合检查时查获。被处罚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七

被处罚人:唐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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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经调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被处罚人唐志勇驾驶湘JB8113长安牌小客车擅自从事非法营运,在安乡高速收费站被安乡县交警、交通部门联合检查时查获。被处罚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八

被处罚人: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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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经调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被处罚人刘鑫驾驶湘J14Y55江淮牌小客车擅自从事非法营运,在安乡高速收费站被安乡县交警、交通部门联合检查时查获。被处罚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九

被处罚人:孙宏

违法事实:2020年2月3日,汉寿县交通运输局接群众举报湘JFR177小型客车在疫情期间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迅速对该车展开调查。经调查查明,当日上午,被处罚人孙宏驾驶湘JFR177小型客车从汉寿县清华园小区接1名乘客去往常德火车站,送达后孙宏向乘客收取了200元乘车费。孙宏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供稿:刘智敏

审核: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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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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